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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廣安經開區、川渝高竹新區管委會,市級相關部門:
《廣安市參加四川省第十屆殘疾人運動會暨第五屆特殊奧林匹克運動會獲獎獎勵辦法》已經六屆市政府第1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廣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9月15日
廣安市參加四川省第十屆殘疾人運動會暨第五屆特殊奧林匹克運動會獲獎獎勵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激勵我市全體運動員、教練員刻苦訓練,奮勇爭先,積極備戰省第十屆殘運會暨第五屆特奧會,參照《廣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廣安市參加四川省第十四屆運動會獎勵辦法》(廣安府辦規﹝2022﹞4號)精神,在學習借鑒省內相關市獎勵辦法基礎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參加省第十屆殘運會暨第五屆特奧會有功人員的獎勵,堅持向金牌傾斜、向一線傾斜,堅持精神獎勵和物質獎勵相結合的原則,市、縣兩級予以獎勵。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參加省第十屆殘運會暨第五屆特奧會的運動員、教練員。
第四條 對運動員、教練員的獎勵,主要依據其在省第十屆殘運會暨第五屆特奧會上所作的貢獻,并結合政治思想、道德作風、遵紀守法等方面的表現綜合評定。
第二章 省第十屆殘運會運動員的獎勵
第五條 在省第十屆殘運會表現優秀的運動員,由市政府給予獎勵。
第六條 對獲得單項項目前8名的運動員,按以下標準給予獎勵:
每獲得金牌1枚,獎勵2萬元;
每獲得銀牌1枚,獎勵1萬元;
每獲得銅牌1枚,獎勵5000元;
每獲得第4名至第8名的,分別獎勵1000元。
第七條 對獲得集體項目前8名的運動隊,按以下標準給予獎勵:
獲得第1名,每名隊員獎勵6000元;
獲得第2名,每名隊員獎勵3000元;
獲得第3名,每名隊員獎勵2000元;
獲得第4名至第8名的,每名隊員獎勵1000元。
第八條 對獲得體育道德風尚獎的運動員,按以下標準給予獎勵:
獲得體育道德風尚獎的單項運動員,獎勵500元;
獲得體育道德風尚獎的運動隊,隊內每名運動員獎勵500元。
第三章 省五屆特奧會運動員的獎勵
第九條 在省第五屆特奧會表現優秀的運動員,由市政府給予獎勵。
第十條 對獲得單項項目前8名的運動員,按以下標準給予獎勵:
每獲得金牌1枚,獎勵1500元;
每獲得銀牌1枚,獎勵1000元;
每獲得銅牌1枚,獎勵800元;
每獲得第4名至第8名的,分別獎勵500元。
第十一條 對獲得集體項目前8名的運動隊,按以下標準給予獎勵:
獲得第1名,每名隊員獎勵1500元;
獲得第2名,每名隊員獎勵1000元;
獲得第3名,每名隊員獎勵800元;
獲得第4名至第8名的,每名運動員獎勵500元。
第十二條 對獲得體育道德風尚獎的優秀運動員,按以下標準給予獎勵:
獲得體育道德風尚獎的單項運動員,獎勵500元;
獲得體育道德風尚獎的運動隊,隊內每名運動員獎勵500元。
第四章 教練員的獎勵
第十三條 對訓練運動員(隊)參加省第十屆殘運會暨第五屆特奧會表現優秀的教練員,由市政府給予獎勵。
第十四條 訓練運動員(隊)在單項項目、集體項目中獲得名次,表現優秀的教練員獎勵標準為:訓練運動隊在省第十屆殘運會集體項目中獲得前8名的教練員,按照該項目運動隊獲得獎金總額的30%予以獎勵。
訓練運動員在省第十屆殘運會單項項目中獲得前8名的教練員,獎勵標準為:運動員獲得金牌、銀牌、銅牌的,按照每枚金牌8000元、每枚銀牌5000元,每枚銅牌3000元予以獎勵。運動員獲得第4名至第8名的,按照該項目運動員獲得獎金標準的30%予以獎勵。
訓練運動員在省第五屆特奧會集體項目和單項項目中獲得前8名的教練員,按照該項目運動員獲得獎金標準同等獎勵。
教練員為團隊的,獎金分配由教練員團隊自行協商確定。
特殊教育學校教師從事特奧運動員(隊)帶隊、指導工作的,按教練員獎勵標準執行。
第五章 其他事項
第十五條 對在省第十屆殘運會暨第五屆特奧會中獲獎人員、獲獎名次以及計牌的確定方法,按照相關項目的競賽規程規定和成績冊執行,獎勵資金由市殘聯申請,報市財政局審核后,經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六條 運動員(含重度殘疾人陪護)參加比賽和訓練期間補助標準為每人每天100元,由各縣(市、區)及園區根據屬地原則據實發放。運動員(含重度殘疾人陪護)參加比賽和訓練時往返發生的交通費等費用,由各縣(市、區)及園區參照當地差旅費管理規定給予補助。
第十七條 各縣(市、區)及園區參照本辦法制定相應獎勵措施。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2年10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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